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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支出列舉扣除 保險已給付不適用
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意外傷病所造成的醫療費用,可以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節稅,但須注意,若有辦醫療保險,保險公司給付的部分不能申報節稅。

每年5月綜所稅申報時可以選擇採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每人每年基本會享有12萬元標準扣除額,可以減除當年度個人的綜合所得總額,而同一年度個人在醫藥、保險、房租、房貸利息等額外支出較高的情況,可以選擇檢附單據證明,將前述支出合計為列舉扣除額,高於12萬元將可節稅。

官員表示,有位張姓民眾去年申報綜所稅時,列報他本人的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40萬元,但是國稅局查核後發現,這筆費用已經由保險公司給付30萬元醫療保險理賠,所以該筆醫藥費用在扣除已理賠額度後,僅能列舉扣除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