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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和解金 「補償損害」免稅

不少民眾對於從訴訟當中得到的和解金,要不要報稅感到相當困惑。國稅局解釋,稅局判斷和解金應稅及免稅關鍵在於,該和解金目的是否用於補償他人所受之實質損害,若符合上述目的就可免稅,若不符合,就須納入其他所得中,誠實報繳所得稅。

舉例來說,實務中曾出現一案例,A和B間因發生紛爭而提起訴訟,之後雙方簽訂和解同意書,寫明B須付給A1億元以換取撤回訴訟;稅局查核雙方訴訟原因及和解同意書內容後,認定B付給A的合約金並不屬於填補A君所受損害的性質,因此,將1億元和解金調整為A該年度其他所得,並補稅罰鍰。

官員解釋,稅法原則中,補償費、和解金若是用於補償他人的「所受損害」,例如房子被弄倒的補建費、身體受傷補償的醫藥費等,這類對實質損害的補償金,依稅法規定,不須課稅。

但若補償費、和解金是用於補償他人的「所失利益」,例如搬遷補償費、道路修整導致店面無法做生意所付的補償費等,偏向利益損害且難以估算的補償金,則須視為其他所得,誠實報繳所得稅。

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兩者判斷不易,台北國稅局呼籲,民眾應更加留意賠償金或和解金屬應稅或免稅性質,以免錯誤申報,一旦遭稅局查核,除補稅還得處最高三倍以下罰鍰。

 

 

 

 

 

【2014/11/1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