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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申報融資利息 有眉角
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房地產建案工程成本可觀,建設公司若向銀行申貸建築融資專案,要留意相關利息費用依據建物完成與否,分為兩種申報方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有一間建設公司在過去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當中,列報利息支出2,500萬餘元,全都是該建設公司向銀行建築融資專案借款的利息費用,但是查核後發現,該公司各項融資專案中,又有1,500萬元是屬於歸屬未完工建物所滋生的利息,其實並不能列為當期費用,因而遭調整後補稅255萬元。
官員表示,建設公司以合建分售型態蓋房子出售,通常都會先行進行融資,利息費用的歸屬是很常見的問題,對於建設公司而言,完工的房地產就像其庫存商品,建造期間的借貸利息,也是屬於建物成本的一種,也就是在建物完成並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前,都應該把貸款利息計入在建工程成本。
建設公司興建房地產相關貸款利息列帳方式,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八款,建築物完成前的利息支出,要作為該項資產的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官員表示,這些成本一直到出售之前,都要列在資本的成本當中,直到銷售後結轉成本,算出該建物獲益後,才可以依據建坪比例法等方式減除,尚未出售的部分仍要繼續以資本支出列帳。
官員表示,等到建築完成後,若仍有貸款未還,相關利息才可以用費用列支,但是建築完工前已經列為資本的部分,不可以轉列費用;每一筆建案融資貸款的利息,也都要分明依不同工地別列帳,不同工地別的利息成本也不能隨意轉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