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外商來台參展 退稅三要件  回上一頁
    外商來台參展 退稅三要件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為鼓勵外商來台參展或從事臨時商務活動,外商在我國境內參展期間購買貨物或勞務所支付的營業稅,總計金額達新台幣5,000元以上者,可申請退稅。國稅局表示,目前共19個國家或地區適用,台商若前往這些國家參展,在租稅互惠下,也同樣可申請加值型營業稅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來台參展可申請退還營業稅的外商,必須符合三大條件,首先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第二則是經各國政府核准稅籍登記者,除非其國家稅法可免辦稅籍登記,或沒有課徵營業稅;第三則是該外商國家也必須提供我國同等待遇。

此外,外商參展期間取得憑證的營業稅合計必須達新台幣5,000元,同一參展期間多次申請退稅,只要第一次申請達到5,000元門檻,第二次之後申請退稅就沒有門檻限制。

國稅局提醒外商,申請退稅期限,是自外商在我國境內參展的初次入境日或一年期間屆滿後,重新起算日起18個月內。外商必須取得並保存相關憑證,像是統一發票或收據等,例如高鐵、飛機等收據或票根正本,供稽徵機關查核。

不過,並非所有貨物或勞務都可退稅,國稅局表示,非供參展使用、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貨物或勞務,都不可申請退稅。另外交際應酬用、酬勞員工個人或是自用乘人小客車等,也不在退稅範圍。

此外在購買的時候已依外籍旅客身分申請退稅的話,自然也不能重複再申請。

國稅局表示,目前適用國家或地區包括英國、德國、法國、瑞士、芬蘭、奧地利、荷蘭、比利時、愛爾蘭、澳大利亞、香港、澳門、以色列、科威特、斯洛維尼亞、列支敦斯登、巴林、卡達、沙烏地阿拉伯等19個。

經濟日報提供經濟日報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