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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主動補稅 利息可列費用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更正申報,並自動加計利息補報補繳稅款,所加計利息依現行稅法規定,可以費用列支;不過若是逃漏稅遭處罰鍰,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就不能列為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稅法規定,「加計利息」屬於使用金錢成本的對價,應屬營利事業負擔的成本費用,可以費用列支,因此,營利事業在未經檢舉、調查前自動補報繳稅款所加計利息,可以列為費用。
此外,營利事業在辦理結算申報時,因為超額列報成本、費用或損失,而遭國稅局核定補稅並加計利息,或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後,應補繳稅款加計利息等情形,營利事業也都可將加計利息部分以費用列支。如果是稅法規定的各種滯報金、怠報金等罰鍰,或是因為違反其他法令遭主管機關處以罰鍰,都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