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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紀念品費用 不得抵稅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上市櫃公司股東會旺季來臨,部分公司會在股東會時發送股東紀念品,以表達對股東感謝,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企業,這類紀念品屬於與推展業務無關的贈與,不能用來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經濟日報提供 營業稅法規定,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可以用來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曾針對公司贈送股東紀念品發布函釋,由於與推展業務無關,因此無法用來扣抵。
而有些公司會以自身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的貨物作為股東紀念品,在進貨時已經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台北國稅局表示,這類貨物要在轉作紀念品時,依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也就是自己賣給自己、開發票給自己。不過,此時自行開立的統一發票就不可用來扣抵銷項稅額。
除了股東會紀念品外,近期端午節也有不少企業與客戶交際應酬或犒賞員工,會舉辦餐會或贈送禮品,此時所支付費用的進項稅額,也無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稅法規定交際應酬及酬勞員工個人的貨物或勞務,不得扣抵,若營業人違反規定,遭稽徵機關查獲,除了追繳稅款外,也可能挨處罰鍰。
此外,營業稅法第19條也規定,所購入的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憑證,或是自用乘人小客車等進項稅額,也都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表示,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貨物或勞務進項才可扣抵,例如加油送的面紙、礦泉水,或是購買化妝品所送的面膜等隨貨附贈的物品,其進項稅額就可以准予扣抵。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在申報營業稅時應特別留意各項扣抵規定,以免因誤會法令規定而遭補稅加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