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免稅車移作他用 優惠取消  回上一頁
    免稅車移作他用 優惠取消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免徵貨物稅車輛一旦轉讓或移作他用,導致不符合免稅規定時,必須在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繳納貨物稅,否則遭到檢舉查獲,將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補稅並開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各種機動車輛或機車都應依規定課徵貨物稅,不過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且附有固定特殊裝置及標幟的特種車輛,可免徵貨物稅,例如救護車、垃圾車、灑水車等。

不過,如果該免稅車輛之後變更用途或轉讓時,納稅人應在免稅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次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

至於補徵稅款如何計算,國稅局表示,轉讓或移作他用車輛,補徵稅款應以車輛出廠或進口的貨物稅完稅價格,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未折減餘額,並按規定稅率計算。

如車輛已超過耐用年限,就不再計提折舊。採平均法計提折舊時,應以一年為計算單位,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未滿一個月以月計。

國稅局呼籲免稅車輛如移作他用,導致不符合核准免稅要件時,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就可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