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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利息列扣 須戶籍登記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民眾購屋、貸款後所支付的購屋借款利息,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以列舉扣除。不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要列報這項扣除額,必須在課稅年度辦妥戶籍登記,且以一屋為限,列舉額度上限30萬元。
北區國稅局表示,在所得稅法中,之所以規定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是為了鼓勵民眾購置自用住宅。依規定,民眾可以當年度實際支付金融機構的利息,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在不超過30萬元限度內申報扣除。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必須在課稅年度於該址辦理戶籍登記完成,且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並以一屋為限。舉例來說,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2015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其配偶所有房屋的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近16萬元,但最後因為甲君及配偶,都沒有在當地設籍,因此不符合購屋借款利息扣除要件,遭到國稅局否准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