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贈屋節稅未必管用 忽略這件事恐繳更多稅  回上一頁
    贈屋節稅未必管用 忽略這件事恐繳更多稅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即時報導

父母贈屋節稅要注意!如果忽略未來子女出售時的財產交易所得稅,整體稅負有可能比直接贈與現金還高。會計師建議,傳承不動產給子女時,一定要考量房產未來用途,才能有效評估整體稅負,以免得不償失。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吳能吉表示,不動產贈與金額的計算,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房屋按房屋坪地現值,往往比市價還低,因此不少父母透過贈與不動產節稅,不過他提醒,房地合一稅新制上路後,這種節稅方式必須要「停、看、聽」。

吳能吉指出,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後,子女將適用新制的房產出售時,是以受贈時較低的房地現值,按政府發布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作為取得成本,並按15%~45%稅率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稅,除非子女自住滿六年後再出售,才可享10%優惠稅率及免稅額400萬元。

吳能吉表示,除了贈與稅外,也不能忽略財交稅,若沒有考量房產未來的使用規劃,兩種稅負合計,有可能比直接贈與現金所需負擔的贈與稅還要高,不僅沒省到稅,反而虧更大。

舉例而言,曾先生於2018年打算贈與財產給女兒,如果直接贈與5,225萬元現金,按20%贈與稅率並扣除累進差額375萬元後,需繳納稅額626萬元;但如果曾先生以5,225萬元買房產贈與女兒,其房地現值合計1,000萬元,扣除贈與免稅額220萬後,以10%贈與稅率計算,僅需繳納贈與稅78萬,可足足省下548萬元贈與稅。

不過,假如女兒三年後以總價6,000萬元出售該房地,扣除受贈取得的成本1,000萬元後,必須按20%稅率計算財交稅為1,000萬元,若再加上先前贈與稅的78萬,整體稅負高達1078萬元,比起一開始就贈與現金所需負擔的贈與稅還要高出許多。

除非女兒自住滿六年後再出售,可以享有400萬免稅額及10%優惠稅率,以6000萬元出售的話,扣除成本及免稅額後,再乘以10%稅率,財交稅共460萬元,加上先前負擔的贈與稅78萬元,合計538萬,較直接贈與現金的稅賦還低,仍有節稅效果。

吳能吉提醒,贈屋移轉前,必須注意贈與目的與該房產日後用途,到底是要自住、處分、出租或是傳承,如果忽略子女出售時所需繳納的財交稅,節稅不成反而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