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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稅天堂不再 開曼引進經濟實質法台商要申報了
經濟日報 記者仝澤蓉╱即時報導

免稅天堂開曼群島立法引進經濟實質的新規定,要求設立在這些免稅天堂的新舊公司,需具有真正的經濟實質,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曾博昇表示,原則上,所有開曼設立的公司、合夥組織等都應被視為應申報主體,但投資基金與境外稅務居民企業可被排除。

開曼群島已於2019年2月22日發布經濟實質法的施行細則(Guidance of Economic Substance for Geographically Mobile Activities),釐清哪些開曼公司執行哪些活動應該要進行申報、如何申報,以及應具備哪些經濟實質。

開曼群島經濟實質法從2019年1月1日開始實施,台灣企業或個人在當地所設立的境外公司將需提交年度報告,針對所涉及的相關應申報活動,說明在該年度期間境外公司滿足經濟實質的要求。無法證明具有實質者,將被處以罰鍰及刑責,甚至被撤銷營業登記,相關資訊並交換給其他國家。

曾博昇表示,境外稅務居民企業是指開曼公司在其他國家作為稅務居民,並且相關收入及所得在當地納稅。如何證明開曼公司為其他國家的稅務居民,施行細則提出,開曼公司應提示其他國家的稅務居民證明、稅籍編號或稅務申報書等可資證明的文件。

應申報活動則包括容易被規劃放置於其他國家的活動,類型包括營運總部、配銷及服務中心、融資及租賃、基金管理、銀行、保險、航運、控股及無形資產等活動。施行細則分別說明該些活動應該於開曼具備的實質營運活動,例如若開曼公司進行配銷活動,並具有配銷收入,則應該在開曼具備人員及營業處所執行適當的接單、倉儲、物流、行政活動等。

施行細則也說明,開曼公司可以將這些實質營運活動外包給在開曼的第三方或集團其他公司協助執行,但是公司必須要管理、監督、控制這些外包活動,而且這些實質營運活動必須在開曼當地施行。

控股活動的實質營運要求最低,需要在當地有員工、營業處所及董事會議的開立。董事會的開立必須要能夠證明董事具備適當的能力與資格,有一定數量的董事於開曼當地出席,並依據相關的營運活動,在當地開立適當次數的董事會。基本上,針對要求最低的控股活動,也應達到每年至少一次的董事會開立次數。

至於申報期限,依照新舊公司的不同,滿足經濟實質要件時點起算時間不同。對既有公司,在2019年1月1日以前成立者,法規提供半年的緩衝時間,滿足經濟實質要件時點起算日為2019年7月1日,若為新設立的公司,也就是在2019年1月1日以後成立者,則從2019年開始進行相關應申報活動之日起,就須滿足相關經濟實質要件。

申報日期對於新舊公司則沒有差異,申報日為「相關財務年度」結束後的12個月後到期,若以一個歷年制(財務年度在2019年12月31日結束)的公司來說,將在2020年12月31日進行第一次申報。

若應申報主體於規範期限內未能進行申報,或惡意隱匿或提供虛偽資訊,則會有相關的罰金,第一年1萬開曼幣(1元開曼幣約等於1.2美元);第二年10萬開曼幣,與刑責2至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