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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閒置國有地可逕行收回 認定原則出爐

國有財產法修法通過,增訂國有公用財產如有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等狀況,財政部得通知管理機關於限期內提出活化運用計畫,必要時可逕行核定變更為非公共財產,交國有財產署接管。財政部取得「尚方寶劍」,可依法收回閒置國有地活化運用。

財政部為利實務執行,函示認定原則。「用途廢止」是指:原定用途或事業目的消滅、原使用機關裁撤而無接替機關、未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已逾1年、原定用途的時限屆滿或其他基於事實情況無繼續使用必要。

「閒置」是指空置未利用。「低度利用」是指地上建築改良物已逾耐用年限、未逾耐用年限而管理維護成本過高或建築容積率未達法定容積率之50%。「不經濟使用」,是指使用成本過高、面積過大等不合經濟效益的情形。

財政部國產署官員表示,目前已經鎖定31處閒置或低度使用的國有土地,為首波待「接管」的標的。官員指出,這31處國有地目前多屬國防部,如北市基隆路上、進捷運六張梨站的「國軍人才招募中心」與「基信營區」、北市西門町精華地段的「憲兵隊」等。

官員表示,將會同管理機關現地勘查後,請管理機關在限期內提出更好的活化運用計畫,否則就要依法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