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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金匯回 所得也不一定課稅
聯合報 記者沈婉玉/台北報導

為解決台商資金匯回稅務爭議,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明確規範個人匯回海外資金應否補報、計算、稅額認定原則及相關證明文件,讓國稅局有一致的遵循依據。國稅局也提供「稅務專屬服務」,協助台商就個案事實認定,解決回台投資所涉稅務問題。

「國稅局不是看到錢就開槍,」,中區國稅局局長宋秀玲說,外界常會誤解錢匯回台灣就要課稅,但所得才要課稅。況且,即使是所得也不一定要課稅,例如已逾五或七年核課期間的資金就不屬課稅範圍。

依現行稅制匯回資金必須出具證明文件,多數台商是否會期待資金匯回租稅優惠專法?宋秀玲表示,走專法不見得對台商比較有利,因為依現行法令匯回資金可能完全免稅,但走專法一定有稅負而且匯回資金還要納管。

宋秀玲說,一筆錢是不是所得,可能因時代久遠已搞不清,也不知道成本費用如何舉證,讓台商憂慮解釋不清楚會被國稅局認定為所得而被課稅。因此,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國稅局也設立稅務專屬服務專責小組,可個案諮商。

在實務上,台商要循解釋令匯回資金,可尋求國稅局進行個案稅務諮詢,若協調不成就結案,國稅局會保密,不會使用諮詢過程中提到的海外資金訊息回溯擴大追查。

究竟哪些證明文件可資證明?宋秀玲表示,財政部審查文件的三原則為不可逆、有他人參與及專屬性;代表這些資料是無法回頭竄改、有第三者可協助證明,以及錢的所有權明確。此外,證明文件只可使用一次。

例如一位台商在泰國賣了一億元的房子,究竟賺了多少?台商可出具購入時約定價款的合約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