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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惡意逃漏稅 不得享盈虧互抵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符合一定規定並如期報稅的公司,可享受前十年虧損扣除優惠。但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如果公司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就無法適用這項優惠,提醒公司誠實報稅為上策。

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可以將稽徵機關所核定的前十年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扣除後再核課。但如果公司蓄意逃漏稅,或以不正當方法避稅,都無法享受這項優惠,提醒營利事業多加注意。

國稅局表示,若非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且短漏情節輕微者,還是可以適用盈虧互抵規定。所謂情節輕微,是指短漏所得稅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比率不超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