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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別搞錯!年終獎金列帳年度 錯列需補稅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各公司行號即將發放年終獎金,慰勞員工辛勞,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員工年終獎金屬於薪資範圍,營利事業要注意列帳及扣繳申報年度,以免錯列而需補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發放年終獎金,如果去年度已依規定在公司章程載明,或是於股東會預先議決,或公司與員工預先約定支付並定出給付標準,即使到今年度才發放,仍可在去年度「應付費用」列帳,並列為當年度薪資支出,在實際給付時,再依法扣繳所得稅款。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18年的員工年終獎金,預計2019年2月發放,如果這筆獎金已經在2018年議決、訂定給付標準,就可在2018年列為薪資支出,不受發放時間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