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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中的法律/營業秘密保持命令的必要性
經濟日報 記者林于蘅採訪整理

羅名威

中國大陸祭出高薪挖角台灣高階人才的新聞頻傳,其中不乏竊取台灣高科技營業機密的案例,為此,經濟部正研擬修正《營業秘密法》,新增在偵查階段,賦予檢察官下達「秘密保持命令」的權力,並增訂「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違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防止在偵查過程中造成秘密的二次洩漏,此舉同時也有望加速司法審查速度。

《營業秘密法》1996年1月19日正式施行,期間至2012年皆未修法,國際間企業侵犯營業秘密的案例頻傳,由於舊法缺少刑事罰則,故難有效嚇阻侵害行為,業界擔憂高階主管群起效尤,產官學多次協商而推進了新法在隔年正式上路,增訂:離職員工侵害營業秘密,雇主將連帶受罰,也就是所謂員工雇主「兩罰制」。

在談論法令規範前,首先要了解營業秘密的定義,必須符合三大必要條件,一、不為人知,二、具經濟價值,三、企業有秘密保護措施。

法律上的財產,分為有形財產,和智慧產生的無形財產,後者又再細分成,經過登記主張所獲得的智慧財產權、發表公布而擁有的著作權,以及營業秘密。

智慧財產權和著作權的保護力度都比較強,但也因此有期限。而營業秘密,它本質就是一個「秘密」,既沒有經過登記、更不能發表,因此沒有擁有者的期限限制,換言之,定義上也存在模糊空間,企業就是得自己把秘密收好。

在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中,只有在審理階段,法官才有權下達「秘密保持命令」,要求所有可以檢視案件資料的人員都不得外流。因為雙方在法庭主張的過程中,必要得告訴一大堆人「我的秘密」是什麼,因此案件的曝光度更高。但在偵查階段,目前正擬定修增檢察官下達秘密保持令的權力。

台灣其實很重視勞工人權,談到《營業秘密法》,若只以公司立場而言,最好所有員工都禁止去競爭對手公司上班。但人員的流動是天經地義的事,假如對方願意出三、五倍的薪水,政府卻禁止你去,似乎不太合理。員工跳槽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會有問題,第一種是公司有簽競業禁止條款+補償金,兩者缺一則無效,若員工違反則屬民事賠償;第二種則是「偷東西」,屬於刑事責任。

就我所見,現行法規上最難處理的問題是,營業秘密常常不需要透過媒介來竊取,沒有偷竊的「行為」,因此難以將其定罪。例如最近發生的巴斯夫洩密案,那些技術可能已經記憶在工程師的腦海,即便仍是洩漏公司機密,卻沒有明確符合法律上偷竊的行為。

而《營業秘密法》「兩罰制」上路四年,有六家企業遭起訴皆尚未定讞,外界指責司法審理速度之緩,但以我認為,一是企業考量營業秘密二度外流,這部分或許可以靠修法改善;另一方面則是企業自己的準備的證據不足。

總歸一個重點,大家對於營業秘密的概念趨於淡薄,台灣的廠商對於商業機密的事前保護不夠,即使有與員工簽定保密條款,但常見的狀況是,公司其實沒有明確強調有哪些機密是你絕對不能碰、絕對不能帶的。

指責政府不作為、司法不力固然輕鬆,但公權力不是從第一天就跟公司在一起的,當企業求助於政府機關時,更需要的是完善的證據條件。所以,應該從廠商自我自發的覺醒開始,要願意投資在保護這塊,政府能做的其實是很後端的,而且到了這個階段,其實秘密已經外流。

(本文由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羅名威口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