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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團體擬免課所得稅 公益目的支出須達60%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公益機關團體符合一定條件,可享免所得稅,不過當年度用於與創設目的相關活動支出,不得少於各項收入60%。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若未達60%且結餘款超過50萬元,就必須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才可免納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享有免稅優惠,這類機關團體本身及附屬組織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外,免納所得稅。機關團體必須妥善保存相關合法憑證以及完備會計紀錄。

不過,為了避免「假公益真逃稅」,規定機關團體結算後,支出如未達收入的60%,且結餘款超過50萬元,就必須擬具結餘經費使用計畫,就結餘款編列用於下年度起四年內,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申請結餘經費保留使用,核准後才可免內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