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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商家購買營業用貨物 准予扣減進項稅額10%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採用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小規模營業人,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並依規定申報,可自查定應納稅額中,扣減進項稅額的10%。
國稅局舉例,甲商號為小規模營業人,2019年1至3月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定營業稅額3,600元,並申報符合規定的進項稅額2萬元,因此,應納稅額可扣除2萬元的10%,只須繳納1,600元。
國稅局表示,如果進項稅額的10%,比查定稅額還要高,可以在下一期繼續扣抵。
國稅局呼籲,按查定課徵營業稅的小規模營業人,在購買貨物或勞務時,要記得索取統一發票,並在規定期限內申報,也就是在1月、4月、7月、10月的5日前,申報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才可以扣減營業稅查定稅額,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就無法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