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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家觀點/新公司法有助家族企業傳承
經濟日報 林恆鋒

家族企業傳承規畫的核心問題,在於避免因繼承而導致股權分散、外部勢力進入造成經營權旁落、家族成員內訌影響經營權、甚至部分家族成員聯合外人爭奪經營權等。此一核心議題獲得確保後,再進一步尋求家族企業的永續經營與擴大發展,家族成員與其後代子嗣能夠由家族企業長遠獲益。

實務上,如以生前處分或遺囑方式安排家族企業股份(經營權)的歸屬,如只是企業主個人單方面的分配安排,反而容易引起家族成員彼此間的爭議,而且常造成股權分散的後果,往往並非企業主所樂見。至於透過財團法人持有家族企業股份的方式,由於股份並不是由個別家族成員持有,不會因處分或繼承等原因而分散,但因相關法規的限制,並不能完全滿足企業主對家族股權長遠規畫的期待,而今年公布之「財團法人法」將於明年2月1日生效,財團法人的人事、財產與營運將受到主管機關更高密度的監督,恐更難貫徹企業主傳承的意志。

因此,家族控股公司的方式漸為企業主在家族企業傳承時所注意。今年公司法大幅修正,其中重要者有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得轉換成複數普通股之特別股、表決權行使約定及表決權信託等制度,這些會直接影響股東表決權行使的結果,從而對公司營運有決定性的影響。

且表決權與股份不同,有複數表決權的家族成員未必有較多的股份,因此亦可善用此制度,在家族企業傳承安排上,區分經營權與受益權的不同歸屬,使有意願且有能力經營家族企業者享有經營權,其他較無意願或能力經營家族企業者亦享有受益權,可在企業主百年之後仍獲得一定的照顧。

然應注意者,此次公司法修正所新增的條款中,另有擴大董事會及股東會召集權人範圍的規定,在家族成員間彼此意見有所不同時,反而可能被運用為奪取經營權的法律工具。

無論在董事會或股東會,均可能有特定家族成員(其甚至可能串連非家族成員)排擠或奪取其他家族成員經營權的情形,於操作上亦有危及家族控股公司穩定營運的可能,歸根結柢,家族控股公司仍為我國公司法制下的公司,儘管有複數表決權特別股等新進制度設計,但原則上股東仍為按出資額多寡分別擁有公司所有權一定比例的資合概念,此為公司法制的先天限制,與企業主進行家族企業永續規畫時,往往希望家族控股公司為凝聚家族向心力的核心機制,能夠永續經營永不分立的願望,本質上即可能有所衝突。

論其實際,最能貫徹企業主個人的家族企業傳承願望者,為透過信託安排持有家族企業股份的方式,其原因在於:信託架構的根本基礎為信託契約,其法律關係的內容由信託人與受託人自由意志形成,在私法自治和契約自由原則下,即使牽涉其他國家或司法管轄權或外國準據法的規定,司法機關應仍會尊重信託契約當事人基於自由意志所形成的信託契約內容,因此,思考家族企業傳承問題時,應考量以信託搭配安排預立遺囑、成立財團法人、設立控股公司的混合規畫方式,尤其應著重信託架構中信託契約內容的妥善規畫,方為貫徹家族企業永續傳承的長久之計。

(作者是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