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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禮券列報營業費用 須證明與業務有關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國稅局昨(5)日表示,營利事業購買百貨公司的商品禮券列報營業費用,雖取具合法憑證,惟仍須證明與業務有關,始得認列,否則將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取得百貨公司、超商、量販店、餐飲、服飾、娛樂活動、加油等消費性發票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如屬個人消費或其他非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將遭國稅局剔除補稅。所得稅法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對營業費用的認列,須以營利事業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的費用或損失為前提,除應取具合法憑證外,仍應注意是否與業務有關,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