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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資買回股票 不課證交稅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公司減資收回股票,是否需繳納證券交易稅?財政部國稅局昨(5)日表示,公司辦理減資,以現金收回股票,並辦理註銷,不再轉讓,不屬有價證券的買賣行為,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南區國稅局近來接獲股票發行公司洽詢,公司減資收回股票並辦理註銷,是否需繳納證券交易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股票發行公司因辦理減資,以現金收回股票,包括原始現金認股,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的股票,或以所持有其他公司股票抵充現金收回股票,這些股票收回後即辦理註銷而不再轉讓者,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的買賣行為,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不過,官員表示,如果公司是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買回公司已發行的股票,再將買回的股票按約定價格轉讓與員工,則這項轉讓屬買賣有價證券行為,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官員解釋,公司辦理減資後,以現金收回的股票,會辦理註銷,不再轉讓,而公司將買回股票轉讓給員工,因轉讓屬於買賣有價證券,要課證交稅。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公司股票的交換也要課證交稅。台北國稅局表示,本國公司股票與外國公司股票交換,或本國公司股票與另一本國公司股票交換,本國公司股票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
官員指出,證交稅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所謂「買賣」有價證券,並不以實際有買賣行為或訂有買賣契約為限,尚包括交換或其他有償移轉有價證券的行為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