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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中的法律/怎麼訂資金大赦的遊戲規則?
經濟日報 張芷

行政院長賴清德同意讓海外資金回台,凡是投入5+2產業、長照或其他實體經濟產業都可以享有「優惠」。儘管優惠政策還沒正式出爐,但不論是有專法,或按照現行規定匯回海外資金,個人台商在意的還是對於此類資金會如何計算所得課稅。

因為,資金基本上已累計多年,有多少是本金?多少是所得?且因海外所得課稅是自99年度以後才課,所以還要區分98年度以前及以後所得,因一般個人是沒有記帳及保留憑證,要納稅人提出舉證有相當困難度,如將舉證責任全交由納稅人似乎不是很公平。

而且台商也擔心,如果舉證不出而稅局將所有資金,僅扣除免稅額670萬元後,其他均認定為所得時,對他們而言稅負過重也不是很公平。因此建議在兼顧租稅公平、舉證責任法理及租稅安定原則,似可參考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來課稅。

按照「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規定,有以下所得,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比照同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一)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或授權公司使用,取得之對價為現金或公司股份者,按取得現金或公司股份認股金額之70%,計算其所得額。

(二)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或授權公司使用,取得之對價為公司發行之認股權憑證者,應於行使認股權時,按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之70%,計算其所得額。

(三)不動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其所得額。

(四)有價證券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其所得額。

(五)其餘財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其所得額。

但當我們無法證明其所得類別時,要如何適用仍似有疑義的,如沒明確規範,就擔心匯回資金全數被課稅。

依照所得稅法第83條:「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參酌此法理,像是個人台商如果未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時,稽徵機關可用一個利潤率來核定所得,此所得就扣除免稅額後再加上一般所得額後乘以20%計算按最低稅負制課稅,倘有此明確之核課標準,也兼顧了稽徵程序經濟效能原則。

另外,如按照媒體報導的專法規定,資金走專款專用,投資於5+2產業創新實體投資等,第一年給予10%優惠稅率,第二年給予12%優惠稅率,但必須在金融體系設立信託專戶,此方式雖享有稅率之租稅優惠,但其代價是投資項目受到限制,且資金被控管,無法自由運用,也有其相對的成本,故稱其有限制的租稅優惠而非租稅特赦。

有關投資於5+2產業創新實體投資,不知有無投資年限規定,且投資後之控管要如何執行,可能要比較細部完整的規範。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暨稅務部營運長張芷口述,記者吳馥馨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