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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家創業賣無招牌小吃卻沒申請營業登記 國稅局:母湯
聯合報 記者沈婉玉╱即時報導

時機歹歹,利用自家房屋經營試賣青醬蛋餅等創意點心,賺點外快,但沒有掛招牌也沒有未雇用員工,可以免辦稅籍登記嗎?國稅局表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法要在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國稅局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如查獲未辦妥稅籍登記即開始營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如有漏稅者,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開始營業前就要辦好稅籍登記,」國稅局舉例,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就開始營業被查獲,經稽徵機關發函通知限期補辦稅籍登記,但即使補辦了稅籍登記,先前沒辦稅籍登記卻擅自營業期間的銷售額,仍應依規定補徵營業稅並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