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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如期報稅後補繳 無法適用列舉扣除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準時繳稅有多重要?收到補稅單的人最知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25)日表示,沒有準時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的納稅義務人,在收到國稅局所核發的補稅繳款書後,就無法主張列舉扣除,只能適用標準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有民眾接到綜所稅結算申報的補稅繳款書,希望能夠以列舉扣除的方式,減除所得總額。不過國稅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綜所稅的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結算申報卻未辦,最後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話,一律是以標準扣除額來認定,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

國稅局指出,每年的5月是綜所稅報稅季,部分納稅義務人以為忘了申報的話,補繳就可以,但其實如果沒有準時完成報稅,還會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