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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報醫藥扣除額 須減除保險給付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其領有保險給付的部分,應以減除保險給付後的差額列報,否則將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列舉扣除額項下,包含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是針對個人因為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醫療費用,例如病房費、藥物費等,在計算所得淨額時可扣除。

不過,如果納稅義務人有取得保險理賠,且理賠原因與醫療費用是來自同一場病痛,就應該扣除保險給付後,就其差額列舉申報。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綜所稅,如選擇採取列舉扣除方式,須注意符合所得稅法相關法令規定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