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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帳款逾期兩年 口頭催收不列呆帳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營利事業應收帳款如果逾期兩年,經催收後仍無法收回,可列報為呆帳損失。不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昨(12)日提醒,營利事業催債,一定要送達存證信函,如果只是口頭催收,即使已逾期兩年,仍不得視為呆帳損失。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要列報呆帳損失,共有兩種情形。首先是因為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宣告,或有其他原因,確定部分或全部債權已經無法收回;第二種情形則是,債權已經超過兩年,經催收後,仍無法收回。
國稅局表示,當營利事業有無法收回的債權時,應以存證信函向債權人催收,並取得已送達存證信函的證明,如果只是以口頭或一般書信方式催債,就無法列為呆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