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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抛棄繼承 損失了668萬元遺產稅扣除額
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即時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最近碰到一宗遺產稅申報案,甲君死亡,甲君一名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的子女抛棄繼承,結果無法列報668萬元的扣除額,這個申報案因此多繳了66.8萬元的遺產稅。南區國稅局官員提醒繼承人們說:「抛棄繼承無法節稅。」抛棄之前先核算核算。

個案承辦官員表示,甲君死亡時遺有配偶、母親及已成年之子女三人。民法規定,繼承以親等近者為準,所以,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的扣除額,就屬配偶、母親和子女三人。

依今年的相關規定,配偶扣除額是493萬元,父母是123萬元,成年子女每人50萬元,身心障礙者加給618萬元。甲君的一名子女乙恰是重度的身心障礙者,單是乙適用的扣除額合計是668萬元(成年子女扣除額50萬元+身心障礙扣除額618萬元)。

*身障遺產稅 扣除額規定嚴

官員強調:「身心障礙者可列扣除額,適用遺產稅規定與綜合所得稅不同,綜所稅是只要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即可,遺產稅規定較嚴,必須是重度以上才可,輕度、中度者不行。」因為,輕、中度還能自力活命,而重度者缺乏自力謀生的能力,甚至連自理生活都難,必須受人照顧,遺產稅扣除額本來就是考慮被繼承人的照顧責任而設的,由於照顧時間不只一年,因此遺產稅中給的扣除額很高。

結果,乙抛棄繼承。官員說,既然不是繼承人,當然就不能列報乙的扣除額668萬元。甲君遺產稅可列報扣除額縮為716萬元(配偶493萬元+母親123萬元+子女50萬元×2=716萬元)

*拋棄繼承原因 多身負卡債

官員指出,最常見的抛棄繼承理由是身有卡債,擔心一拿到遺產就會被銀行追償,為了避免部分遺產被銀行拿走抵債,就抛棄繼承,當然抛棄繼承後,兄弟姊妹可能同意予以接濟。可是在這個申報案中,乙抛棄繼承的代價不小。

如果乙沒有抛棄繼承的話,申報案可列報扣除額為1384萬元(配偶493萬元+母親123萬元+子女50萬元×3+子女身心障礙618萬元=1384萬元)。和前述相差668萬元。官員說,以該案適用稅率10%計,乙抛棄繼承讓甲君遺產稅案多繳了66.8萬元的稅。

有人會問,乙抛棄繼承之後,乙的子女是否可以頂上來參與遺產分配?官員說,不行。剛說過,因為「繼承以親等近者為準」,甲君還有另兩位子女,子女還在,就不會分配到孫子輩,所以,乙的子女不是繼承人,不能列報扣除額。

除非另外兩位子女也一同抛棄繼承,子女輩全都不繼承了,才輪到孫子輩。但是,官員強調:「三位同時抛棄繼承仍然節不了稅。」因為遺產稅規定,抛棄繼承後的扣除額不能超過抛棄繼承前,即便三位子女全都抛棄繼承,由三位子女的10位子女繼承,其扣除額合計不得超過150萬元。

遺產稅的扣除額有項規定,未成年者,按其到20歲的年度每年加扣50萬元,假設乙的子女有二位,一位10歲、一位7歲,依公式計算,前者可適用的扣除額是550萬元〔50萬元+(20歲-10歲)×50萬元=550萬元〕,後者可扣700萬元〔50萬元+(20歲-7歲)×50萬元=700萬元〕。如果再加上甲的另二位子女的子女,合計的扣除額更是可觀,但是官員說:「合計的扣除額再多,如前所述,甲君的三位子女全都抛棄繼承,甲君孫子合計適用的扣除額都不能超過150萬元。」

官員指出,有人誤以為子女全都抛棄繼承,改由多位未成年的孫子輩繼承,扣除額可以很高。其實,遺產稅設有防逃漏的機制,對抛棄繼承案的扣除額設了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