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轉讓預售屋屬不動產權利移轉 要課綜所稅 | 回上一頁 |
轉讓預售屋屬不動產權利移轉 要課綜所稅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即時報導
財政部25日表示,民眾轉讓「預售屋」屬不動產的權利移轉,是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同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有虧損時,得以以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南區國稅局日前接獲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他在去年2月以800萬元購買了某建案預售屋,並在今年5月以750萬元出售該預售屋,應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損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預售屋買賣與一般出售房地不同,買方購買的是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予買方的「權利」,因此民眾在建案完工前將預售屋出售,屬財產權利的交易,並非「房地合一」的課徵範圍,而是所得稅法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同於綜合所得稅申報。
又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以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官員指出,陳先生以800萬元買入某建案預售屋,後來以750萬元賣出,有財產交易損失50萬元,因此,陳先生在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自申報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列報扣除該筆財產交易損失50萬元。
若申報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以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在以後108、109及110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轉讓預售屋並取得預售屋買賣價差時,應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如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