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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中離婚 仍可合併報稅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近期查核綜所稅結算申報情況,發現夫妻結婚或離異年度的報稅情況常出現誤報。
國稅局官員說明,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者,才可選擇與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如果是兩願離婚,以離婚登記年度為準;如果法院判決離婚,則應以判決確定年度為準。
此外,納稅義務人在離婚生效年度後的課稅年度,不得再列報前配偶的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
台北國稅局表示,我國採取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度,納稅義務人只有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才可選擇與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舉例來說,甲君2016年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以乙君為配偶,列報配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結果稽徵機關發現,兩人已於2015年離婚,因此針對甲君補稅處罰。
甲君表示,其2015年經外國法院裁判離婚,2016年才辦理離婚登記,因此主張仍應可於2016年列報相關免稅額及扣除額。
該局說明,如果是兩願離婚,以離婚登記年度為準;但如果法院判決離婚,則應以判決確定年度為準,因此前例中的甲君,2015年就已與乙君無婚姻關係,2016年綜所稅申報自然不可列報配偶相關扣除額。
官員強調,納稅義務人課稅年度如有離婚情形,可選擇與前配偶合併或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但離婚生效年度後的課稅年度,則不得再列報前配偶的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