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共享車位符合條件得繼續享免房地稅優惠 | 回上一頁 |
為鼓勵共享經濟,財政部將發布解釋令,符合條件可享自住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的車位,透過平台媒合開放「共享」、提供不特定人使用,房屋稅每月不超過240小時、地價稅每年不超過2880小時,可繼續適用原自用優惠稅率,不會因為共享了車位而使適用稅率提高。
都市停車空間不足且都市土地空間有限,為有效利用社會閒置資源,私人自有自用車位利用網路媒合平台,將閒置時段提供平臺預約服務的新型態共享經濟應運而生。不過,「共享」後產生還能算是「自用」嗎的疑慮,卡住共享車位的發展。財政部放寬相關規定,解決共享車位的「稅事」難題,有助於共享經濟的發展。
財政部表示,共享經濟為潮流所趨,共享停車位的法規鬆綁,能促進閒置車位資源有效利用及再分配,營造友善的數位創新環境。
財政部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必須符合無出租、無營業等要件,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主建物附設的停車空間,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地上房屋供停車使用部分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不過,若停車位有出租、營業或有收費的情形,就要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稅率從單一稅率千分之二,變成千分之十起跳;房屋稅要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稅率課徵。
台北市政府為提供多元化申請停車場登記管道,簡化流程,業訂定「試辦車位媒合服務業者申請停車位登記證計畫」,輔導業者合法經營停車場並接受管理,以利閒置車位資源再分配,達到車位共享經濟效益。但共享車位有出租情形將增加房地稅的負擔,影響民眾共享車位的意願。
為鼓勵民眾共享車位,交通部訂定「自有自用停車位共享認定原則」說明共享停車位、自有自用停車位及共享時數的定義,以及媒合服務平台業者的管理等事項。
因此,為鼓勵所有權人釋出停車空間有效利用閒置資源,財政部考量共享車位原本是自有自用的停車位,於閒置時對外供不特定人使用者,閒置時間每月不超過240小時屬合理範圍,因此放寬相關規定,房屋稅每月共享超過240小時,當月才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地價稅每年超過2880小時,當年才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為簡政便民,財政部表示,共享停車位的核課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依媒合服務平台業者定期提供資料辦理,免由納稅義務人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申報變更使用情形及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申請適用特別稅率、申報適用原因事實消滅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