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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稅局表示,公司給付員工資遣費設有免稅級距,分別以18萬、36.2萬乘以退職服務年資,超過定額免稅部分,應在給付時依規定扣繳,並由所得人併入給付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資遣費為所得稅法中所規定的退職所得,採定額免稅方式,依財政部公告2018年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可分為一次領取退職所得及分期領取兩種情形來看。
如果是一次領取資遣費,其領取總額在18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全數列為免稅所得;超過18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6.2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所得額減半記列;超過36.2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則須全數列為所得額。
此外,如果選擇分期領取者,則以2018年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1萬元後之餘額,列為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自2016年1月起僱用A君,直到2018年1月因故將A君資遣,同時一次支付資遣費60萬元。以此例來看,A君退職服務年資為兩年,依財政部規定,以18萬乘以兩年(36萬)、36.2萬乘以兩年(72.4萬)作為級距。
因此,A君所一次領取的60萬元資遣費中,36萬以下可全數列為免稅額,超過36萬、未達72.4萬部分則減半認列所得,以此案來看,則是24萬減半,意即12萬元。
以此估算,A君在甲公司服務兩年,可合計免稅額為48萬,甲公司應扣除免稅額後,就剩餘的12萬元辦理扣繳,並由A君併入2018年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提醒,公司支付員工資遣費應注意,若超過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所得人也應併入給付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