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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憲杰
日前發生誤拍妙齡女子背影而丟官事件,該女子覺得自己遭到「偷拍」向警方報案,並進入司法程序,引發各界討論,這樣的行為到底有否違法。事實上,法律上並沒有「偷拍」的字眼,《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的規定是: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一款重點在「看」,第二款的重點在「竊錄」;所以偷拍是指「身體隱私部位」。若是偷拍「裙下」,當屬「身體隱私部位」;其他諸如更衣、如廁、談判、睡眠,也當然都屬「隱私」。至於「非公開」,實務上,依照最高法院看法,不會單純以活動者「主觀的意願」來評判,還要看「客觀上」有否利用相當的環境或設備,可確保活動的隱密性。
像是在透明的玻璃屋、野外的空地,或是在透明的窗戶前,沒有拉下窗簾的情況下進行沐浴、更衣等;雖然你不想讓人看到,但一般人在此情況下,很難去確定活動者「主觀意識」對隱私的期待,故「客觀」環境就很重要。因此,走在路上,當然不會讓人偷拍,但若只是拍「大腿」,恐怕就無法用刑法「妨害秘密罪」處理。
另外,由於「妨害秘密罪」要成立的關鍵在「隱私權」,於是尊重被害人,所以採告訴乃論。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處新台幣6,000元以下罰鍰。其中第一款「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刑法》是「利用工具窺視」,《社會秩序維護法》沒有「利用工具」,但要件是「故意窺視」。但現在的情境是,你選擇穿著短褲走在路上,如果只是偷拍大腿,恐怕《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都會無法可辦。走在大街上,常會有看到「我喜歡」的人就拍照下來,放在公眾平台的情況,若沒有照到「合理隱私期待的部位」,是不能用刑法以及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只能回到民事責任,以侵害人格權為由,可以請求法院除去或防止這個侵害,甚至還可以請求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個人肖像權通常會歸為「其他人格法益」,放到「公眾平台」當然「情節重大」,受害人就可以求償。
因此,實務上,走在路上被人家拍了,但不是隱私部位,該怎麼辦呢?首先仍是報警,警察到場,提出告訴,因有對方的年籍資料,接下來就自己考慮是否提起民事訴訟,或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同樣的,民眾走在路上看到奇裝異服的人,覺得有趣,然後拍照上傳公眾平台,就有可能被告並求取賠償。因為這不屬於社會事件,你也沒有經過對方同意。
法學上的言論自由包括「說」與「不說」的自由。外在行為、表現都是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內,衣著只是我個人主觀上的藝術表達或言論自由。而臉部屬於肖像權,沒有經過同意拍攝,就侵害了人格權。得依《民法》第18條,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不過,以上論述只適用於一般人,如果是名人、明星等,隱私權的保障就會隨著名氣逐漸縮減。舉例來說,在機場拍到藝人,接著上傳到自己的社群網路,並不違法。因為藝人是公眾人物,在法律上是靠公器,如媒體、社會資源而享有名氣,名人對隱私權期待也就相對縮減了。
(本文由杰論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謝憲杰口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