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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無償供他人營業 按當地租金行情報稅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親朋好友間無償出借財產行為不算少見,雖雙方已約定無償借用,但財政部國稅局強調,如借用人將房屋作為營業使用,出借者仍須按租金行情計算租賃收入,並申報綜所稅。

高雄國稅局官員指出,如果民眾將名下房屋無償提供給朋友設立商號,且訂有無償借用契約,是否仍須要課徵所得稅?此問題最近頗受民眾關心。

稅務官員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類似這樣的情況必須先釐清「他人」身分。稅法中所指他人,指的是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

如果該出借房屋作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儘管雙方已約定無償借用,但仍必須按照當地一般租金行情,計算租賃收入並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果是將房屋借給他人作住家使用,經查明證實為無償借用,則雙方當事人須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並依公證法規定辦理公證後,其無償借用才可免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