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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宿舍租金、水電 不能抵稅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申報營業稅時,具抵稅作用的各項進項、銷項稅額申報內容,近來頗受營業人關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凡是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用、酬勞員工個人的貨物及勞務,尤其是自用乘人的小汽車等,皆不可列入扣抵銷項稅額。
稅務官員還說,近來接獲營業人詢問,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所給付的租金、水電及瓦斯費,進項稅額是否可申報扣抵營業稅?根據前面的說明,此進項稅額屬酬勞員工個人的貨物或勞務範圍,因此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但如果營業人是自行興建或購置體育館、員工宿舍、餐廳及各項員工福利設施等固定資產,所有權也未移轉給員工個人,因是提供營業人生產或銷售有貢獻的員工所使用,也非酬勞員工個人的貨物,因此,其相關進項稅額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經濟日報提供 北區國稅局官員舉例表示,如營業人是因工程施工或油礦採勘需要,在工地搭建臨時房屋,或在工地附近租房供施工人員臨時住宿或辦理工務使用,該房屋租金、水電費、瓦斯費,核屬供業務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進項稅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面對這一類問題時,可自行檢視,如發現誤申報扣抵的情形,在未經檢舉或財政部調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受罰。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如果有委託受僱人或相關業者,代處理帳務及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款,應確實核對稅款報繳情形,親自保管申報書及繳款書收據正本等資料,以免損害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