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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專戶結清剩餘款 企業應列報其他收入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解散、合併等原因,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結清後,如仍有剩餘款,就應列報所得為其他收入,以避免漏報所得遭國稅局開罰。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往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在不足支付或沖轉時,才可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而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同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前述準備金或基金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將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