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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伙食費每月2,400元內 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職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每人每月伙食費,只要在新台幣2,400元以下,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提醒營利事業避免重複列報。

台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查核甲公司,其105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薪資支出720萬及伙食費28.8萬,然而,檢視該公司開立的薪資扣繳憑單中,就已包含了免視為薪資所得的伙食費,等於當年度薪資費用虛列28.8萬元,隨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提供給員工的伙食費,包含加班誤餐費,除了應提具員工簽名或簽章之名單,或伙食費原始憑證,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外,職工伙食費每人每月在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