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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業期銷貨 須報營業稅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由於經濟景氣表現波動變化大,營利事業常隨經營情況進行調整,甚至申請停業。財政部昨(9)日指出,營業人只要申請停業,停業期間就不能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此情形,應辦理復業並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依營業稅法規定,停業的營業人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辦理復業,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按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營業人自行復業,未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核備,經查獲,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可處最高15,000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如被發現,此時沒有開立統一發票且未申報銷售額及稅額,可進一步從重處罰。

國稅局舉例說,近期某公司A在請暫停營業期間,銷售250萬元的固定資產,既沒有申報復業核備,也沒有開立統一發票,最後遭稽徵機關查獲,除核定補徵營業稅12.5萬元,並從重裁處罰鍰12.5萬元。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在停業期間,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則應辦理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