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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澳門航空 互免營業稅

配合台澳航空租稅協議,財政部配套辦法「台澳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公告出爐。財政部昨(25)日指澳門航空企業在台灣經營航空運輸的收入,營業稅稅率為零,同時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依台澳間協議,此辦法可回溯至今年1月1日。

基於互惠原則,立法院去年年底三讀通過「台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今年起台澳雙方空運事業可享有永久互相減免所得稅與營業稅之優惠,降低彼此成本,促進台澳間經貿往來。

據了解,過去台澳間由航空業者代表自行簽訂備忘錄,相互給予空運企業免稅待遇,該備忘錄效期屆滿後,採逐年延約方式維持效力。台澳政府在2015年達共識,讓免稅制度化,並於2015年底簽署新協議,解決航空企業經營台灣與澳門間航空運輸業務所面臨的雙重課稅問題。

經濟日報提供經濟日報提供 受惠的航空公司主要包括長榮航空、台灣虎航及澳門航空,此項租稅協議已於去年 12 月 29 日生效,並於今年 1 月 1 日適用。依據財政部最新公布的配套辦法,規範其免稅範圍、方法、適用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並明訂施行日期,可追溯至今年1月1日。

辦法明訂,澳門的航空企業居住者在台灣經營航空運輸取得的收入,包括以航空器經營航空運輸有附帶關係之出租航空器、航空貨櫃、相關設備及維修航空貨櫃之收入,營業稅稅率為零,其所得或利潤免徵營所稅。

辦法指出,澳門航空企業在申報營業稅時,應依規定格式檢附載運客貨收入清單;有前述所得或利潤者,應檢附澳門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及符合免稅規定之所得或利潤相關證明文件,向給付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免徵營所稅。

至於台灣航空業者,為向澳門政府申請適用本協議之需要,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稅捐稽徵機關在確認其台灣居住者身分後,將核給所得年度之居住者證明,或於澳門規定確認申請人屬台灣地區居住者之相關書表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