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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口貨物供應保稅區 得適用營業稅零稅率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業人接受保稅區營業人訂單,轉向國外廠商訂貨、並以保稅區營業人名義進口貨物,如進口貨物屬供保稅區營運、外銷貨物,適用營業稅零稅率。

台北國稅局舉例,如國內營業人甲接受保稅區營業人乙訂貨,甲因而以乙名義報關進口,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且該貨物屬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者,甲得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收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申報適用保稅區營業稅零稅率。

台北國稅局強調,適用此規定的貨物或勞務,必須是銷售給保稅區營業人供其營運,不能轉供境內銷售。該局表示,如前例,甲申報時,需持憑經保稅區營業人乙簽屬及加蓋其統一發票專用章之海關核發進口報單副本,作為申報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該局表示,為避免此種貿易樣態成為逃稅漏洞,國稅局採抽查方式,一旦發現有轉供境內銷售情事,由保稅區營業人負完全責任。實務上案例來看,國稅局表示,保稅區接受海關監管,其營業人多潔身自愛,不至於配合不肖營業人,致保稅區成為避稅天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