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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死亡所遺留下來的退休金專戶退休金的課稅問題,近期稽徵實務上經常出現爭議,財政部官員特別對此提出說明,強調勞保發給的死亡給付與勞工退休金的性質不同,民眾不要誤認勞工退休金屬於保險給付,並因此未併入遺產總額進行申報。
財政部官員指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屬歷年來雇主為勞工提繳及勞工本身自薪資所得中繳付的金額及孳息,為勞工個人所有,因此勞工死亡時尚未請領,而由其遺屬請領的退休金,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因此,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官員進一步解釋,被繼承人死亡前,即已具領取退休金的權利,該退休金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存在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即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申報的「債權」;而勞保死亡給付屬於保險性質,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約定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指定受益人的勞保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儘管勞保死亡給付與勞工退休金性質不同,但各地區國稅局仍然持續查到民眾因誤報造成漏報,併被補稅論罰的情形出現。因此特別做此解釋。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指出,如果被繼承人死亡與退休在同一年度,其退休金申報樣態有三種,一是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申請退休核准但未領取的退休金,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申報的債權,應併同遺產稅申報。而繼承人日後取得該退休金,適用所得稅法免納所得稅規定。
二是被繼承人死亡前已領取退休金,該退休金自然會轉換成遺產項目中的現金、銀行存款或其他資產型態。自然無須在遺產稅中申報退休金債權,只要按扣繳義務人開立的退職所得扣繳憑單,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綜所稅即可。
三是若是被繼承人在辦理退休前死亡,則退(離)職金、慰問金、撫卹金等,即不屬遺產,無須在遺產稅中申報,而屬於繼承人所得,應由繼承人申報綜所稅。
官員說,被繼承人的債權財產,除了退休金外,尚包括死亡前應該領取或收取的薪資、利息、股利、租金等,都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具有領取權利的債權,債權債務的發生時點不同,產生的法律效果就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