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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減資 列報投資損失有眉角
營利事業可能因股本龐大、資金閒置或連年虧損等各種不同原因,辦理減資。財政部表示,公司能否因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而列報投資損失,須視原因而定,簡言之,減資原因必須是彌補虧損,才可認列投資損失,以免因不符合相關申報規定而遭補稅。
據南區國稅局說明,一般而言,公司辦理減資多歸納為二種情形,一是減資彌補虧損,二是現金減資。而所謂減資彌補虧損,是指當公司連年虧損時,採用減資彌補累積虧損,透過股本沖銷虧損,目的是以此方式提升每股淨值。
經濟日報提供 當被投資公司減資屬這類情況時,營利事業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認列投資損失。
至於現金減資,通常是指公司在營運一段時日後,其公司產能足以應付目前需求,或產業狀態已達飽和,但手上持有充分且大量的資金,為避免資金閒置浪費,因此辦理減資退回股東現金。現金減資對股東而言,僅是提早收回投資的資金,並未實際發生投資損失,故營利事業不能列報投資損失。
南區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在103年度以500萬元投資國內乙公司,後續乙公司因獲利能力欠佳,逐年虧損,經股東會決議,以2017年5月1日為減資基準日,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減資彌補虧損,減資比例40%。甲公司因乙公司減資,可在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認列投資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