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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貨物稅條例第32條規定部分,增訂納稅義務人經查屬故意違反者,加重處罰,按補徵稅額處二倍罰鍰,但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處1.5倍罰鍰,自即日生效。
過去納稅義務人違反「貨物稅條例」第32條規定,除補徵稅款外,「貨物稅條例」也規定按補徵稅額處一至三倍罰鍰。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則進一步規範,除以高價貨物冒充低價貨物、將貨物稅照證及貨物稅繳款書私自竄改或重用、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三種情形以外,按補徵稅額處1.2倍罰鍰。但在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者,處一倍罰鍰。
經濟日報提供 財政部官員表示。過去納稅義務人違反「貨物稅條例」第32條規定,不論是否故意,一律處補徵稅額的1.2倍罰鍰。但今後屬故意違反將加重處罰,按補徵稅額處二倍罰鍰。但在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罰鍰也由一倍提高為1.5倍。
據財政部歸納的故意違反「貨物稅條例」第32條情況,主要包含: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應稅貨物查無貨物稅照證或核准的替代憑證;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查與帳表不符,確係漏稅;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未依規定申報;其他違法逃漏、冒領或冒充退稅。且經查屬故意者。
財政部官員強調,上述故意違反情形,都按補徵稅額處二倍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處1.5倍罰鍰。此外,以高價貨物冒充低價貨物;將貨物稅照證及貨物稅繳款書,私自竄改或重用;規定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三種情形,屬違法情節較重大者,本來就按補徵稅額處二倍罰鍰,但在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處1.5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