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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商品盤損 須符條件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前提必須是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才適用,且商品盤損須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經國稅局查明屬實,才能認列商品盤損。
南區國稅局指出,依照商品的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營利事業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得予認定商品盤損。
該局最近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轄內甲公司列報商品盤損800萬餘元,經調帳查核發現,其帳載存貨記錄是採「定期盤存制」,非其申報所稱「永續盤存制」,該公司僅憑員工自行盤點存貨記錄就列報商品盤損,且未能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國稅局調查或請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
另外,該公司經營鋼鐵買賣批發,依商品的性質,不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經該局調查調整增加課稅所得額800萬餘元,補徵稅款136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