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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銷售貨物勞務發票 應開給實際買受人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要覈實開立統一發票給實際買受人,切勿跳開統一發票,以免違反規定而遭受處罰。

南區國稅局日前接獲台南市蔡先生來電詢問: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將統一發票開給銷貨對象的下游廠商?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交付給非實際買受人,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其未給與憑證,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

舉例來說,A公司銷售貨品給B公司,直接將統一發票開給B公司的下游廠商C公司,這種跳開統一發票的模式,A公司因涉及未依規定給與憑證,C公司涉及未依規定取得憑證,將各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罰鍰。

B公司則因未依規定取得及給與憑證,涉及漏進漏銷,除補稅外,另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