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汰換汽機車退稅 要列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汽、機車汰舊換新,領取的貨物稅退稅金額應列為年度收入,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近來發現轄內部分營利事業因響應汽機車汰舊換新政策,取得減徵退還新車的貨物稅款項,卻漏未依規定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致遭國稅局補徵稅款。
營利事業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2016年1月8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的中古汽車 (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代用小客車)或出廠四年以上的中古機車 (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在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換購上開車輛新車或新機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得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所減徵的各該新車或新機車貨物稅,為政府補助性質,依財政部2016年7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500573890號函釋規定,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優惠措施將在2021年1月7日截止。
此外,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報廢1999年6月30日以前出廠的大貨車,並購買新大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亦得定額減徵貨物稅5萬元,如有換車需求,得好好把握機會。
官員強調,營利事業應在取得貨物稅退稅款年度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使政府補助美意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