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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企來台銷售貨物所得來源認定修改 可享減稅利多

財政部今天發布最新解釋令,簡化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從事境外自行產製或採購貨物的輸入、儲存、製造加工、銷售後運送境內外客戶的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計算規定,不但交易類型放寬、納入加工製造、簡化計算方式,並降低利潤貢獻度核定比率,外企可享減稅利多。

財政部表示,新規定讓外國企業可用簡單的方式計算我國來源所得,可減輕外企納稅遵從成本、合理化稅負及增加稅負確定性,提升外國貨主利用我國港埠或機場設施、物流或加工服務的意願,營造有利台灣成為亞太運籌物流中心的租稅環境。

財政部表示,依法外國企業取得我國來源所得,要課營所稅。隨著政府推動自由貿易港區及我國產業結構變化,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從事的附屬營業活動也多樣化,財政部重新訂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公式,簡化相關規定,將貢獻度核定比率從12%降低為3%,並將適用的營業活動類型放寬。

財政部官員舉例,一家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設立物流中心,進口貨品儲存在我國後,將貨品以1000萬元的價格賣給另一家外國企業。我國只是暫時貨物儲存地,但貨物是在我國境內完成銷售,同業利潤標準為9%。

依據簡易計算公式,則這間外國企業總利潤為90萬元(1000萬元×9%),境內利潤貢獻度為3%,所以應稅所得為2.7萬元(90萬元×3%)。營所稅為20%,所以這間外國企業只要繳稅5400元(2.7萬元×20%)。

若外企進口貨物儲存在我國後,在我國境內從事製造加工,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3%+(我國境內製造加工相關成本費用÷我國境內及境外相關成本費用),合計以100%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