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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稅改不只掀起了全球降稅競賽,近幾月來,國內企業界熱議企業虧損扣抵年限,應比照美國修改為無限期。勤業眾信會計師陳惠明表示,企業虧損扣抵十年期限到了該修的時候了,台灣應跟上國際稅制趨勢,改為無限期。
陳惠明強調,早在2009年修改《所得稅法》第39條時,鄰近的香港、馬來西亞、新加坡就已經提供公司無限期的虧損扣抵,但當年修法時,卻只「踏出一小步」,將企業虧損扣抵年限由五年延長為十年而已。
陳惠明指出,呼應去年底上路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虧損扣抵期限有沒有必要限制,是否限縮了企業應有的財產權,值得深思。因為虧損扣抵「不是租稅獎勵,而是公司的財產權」。
國內四大會計師事務所龍頭的勤業眾信近幾月來就接獲不少企業界反應,主張修改虧損扣抵年限,國內會計界已陸續展開倡議。
陳惠明說,財政部6月底將提出《所得稅法》有關薪資所得合理化、扣除額修法,應一併檢討企業虧損扣抵年限。美國稅改將企業虧損扣抵規定,由可前抵二年及後抵20年,修正為不可前抵,但扣抵年限為無限期,扣抵限額則為獲利年度課稅所得額的80%。
反觀台灣限定企業虧損扣抵期限為十年,陳惠明表示,這與量能課稅原則不符。其次,對於營運初期可能會有巨額損失,需長期經營後才能獲利的新創事業,或特定產業如生技、醫療、公共工程等,虧損扣抵期限十年太過短促,不符合目前產業需求。第三,基於企業永續經營。2009年修法以前,虧損扣抵期限為五年,不少企業撐不到五年,虧損沒減完的過了年限就自動消滅。同樣地,現行虧損扣抵期限十年,也和公司永續經營的目的不符,一家企業如果虧損十年,還願意「賭一賭」經營下去,就不應該限設。
第四,目前多數國家企業虧損扣抵已採無限期,如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愛爾蘭,尤其鄰近競爭國家地區,如香港、馬來西亞、新加坡早已是無限期,台灣應該跟上國際稅制趨勢,提升國家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