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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賣屋所得標準 中南部微升

財政部昨天公布去年個人售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標準,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宋秀玲表示,因去年房市大致持平,調整情形不多,僅台中市北屯區等四個行政區、台南市新營區、嘉義市及台東市的財交所得標準微增百分之一,高雄市前金區則因有不少老社區而微降百分之一。

台北市、新北市等多數地區財交所得標準維持不變;對豪宅房屋定義也不變,仍指在台北市出售價逾七千萬元、新北市六千萬元,雙北以外縣市出售超過四千萬元的房產。無法查得成本的豪宅,則按房屋售價的百分之十五來計算售屋所得,也和去年相同。

賦稅署表示,去年財交標準有調整的地區,包括台中市北屯區(百分之十八調升為十九)、中區(百分之十七調升為十八)、霧峰區及神岡區(百分之十二調升為十三),台南市新營區(百分之十調升為十一),嘉義市(由百分之十四調升為十五),以及台東市(由百分之十一調升為十二)。

高雄市前金區因有老舊社區,經國稅局實地查核後,將售屋財交所得由百分之廿四調降為廿三,為去年唯一調降財交標準的地區。

去年出售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前適用舊制的房屋,原則上售屋獲利要實價課稅,賠錢則可扣抵。無法舉證成本售價且非豪宅的房屋,可按財部訂定的財交所得標準,依房屋評定現值的比率來推計售屋獲利,併入綜所稅申報,虧損則可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