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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前股票已除權息 股利須併入遺產課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上市櫃公司股票,其死亡日在股票發行公司所公告的除權或除息交易日之後者,其於死亡日前尚未獲配的股利仍應計入被繼承人的遺產課稅,其死亡日在除權或除息交易日之前者,則所獲配的股利屬繼承人的所得,應課徵繼承人的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在今年7月15日死亡,遺有A上市公司股票,A公司公告除權除息交易日為今年7月10日,因甲君是在除權除息交易日之後死亡,因此,仍擁有領取該筆股利的權利,應將該筆股利併入被繼承人甲君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而甲君繼承人以後取得該筆股利,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A公司另一股東乙君在今年7月1日死亡,因死亡日在除權除息交易日之前,則A公司所發放的股利屬乙君繼承人所有,應課徵繼承人綜合所得稅,無需計入乙君的遺產課稅。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時若遺有上市櫃公司股票並於死亡日後獲配股利,納稅義務人需檢視,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是否在該筆股利的除權除息交易日之後,如是,該筆股利仍應計入被繼承人的遺產課稅。

官員表示,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有短漏報遺產稅情事,應儘速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辦理補報及補繳稅款,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