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平安燈、安太歲或參加法會的支出,因寺廟有提供勞務的對價服務,不屬於無償損贈,不可列報捐贈扣除額。
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可在申報綜合所得稅結算時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指出,因寺廟有提供勞務之對價服務,並不屬於無償捐贈性質,所以不得列報捐贈扣除額。
另外,官員說,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是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的組織,或依其他相關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