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私人借貸收取利息 要報稅 | 回上一頁 |
私人借貸收取利息 要報稅
私人借貸收取利息應申報個人所得納稅。甲君將高達2,800萬元的資金分別轉入乙君、丙君帳戶,經南區國稅局調查發現,屬私人借貸,並收取高額利息130餘萬元,除補稅26萬元外,處罰鍰13萬元。
近年來銀行及郵局等金融機構存款利率遠低於通貨膨脹率,不少民眾將自有閒置資金借給他人賺取較高的利息收入,南區國稅局強調,在享受高額利息的同時,也應將借貸收取的利息所得申報納稅。
官員說,個人間資金借貸所給付的利息,依稅法規定不需辦理扣繳申報,因此,民眾往往認為稅捐稽徵機關沒有扣繳憑單可勾稽,就不會被查獲,未將收取利息所得併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但,官員說,稽徵機關還是可以透過其他管道查獲。此類案例多是經人檢舉,或者是查核公司帳戶,或者是檢調通報而發現。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個人銀行帳戶大額現金存提時,發現轄內甲君帳戶有異常資金移轉情形,經深入追查,發現甲君在2016年間分別將資金轉入乙君、丙君帳戶,金額高達2,800萬元,甲君坦承,該款項是以自有資金貸予乙君及丙君,並收取高額利息共計130餘萬元,惟未將該項利息收入併入個人所得申報納稅。
該局將該筆利息所得130餘萬元歸課甲君105年度的綜所稅,因甲君適用20%稅率,補稅26萬元,並另處以所漏稅額0.5倍罰鍰13萬元。
官員說,所得稅法14條規定,利息所得應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